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X市,住和布克赛尔县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00时58分许,林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GXXXXX号白色名爵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幸福小区8号楼门口处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240.7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38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林某某讯问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罚金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清丽
(院印)
2019年9月18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2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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