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12日被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11日被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时9时多,被告人林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的汕头市**医院的7号电梯内,伸手将被害人蔡某某放在后裤袋的现金565元盗走,并放在自己的右边裤袋,随后被被害人蔡某某发现并追回被盗的现金。被害人蔡某某抓住被告人林某某到电梯口要报警时,被告人林某某脱逃后跑至该医院门诊大楼四楼时被汕头市**医院保安人员制服,后移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物证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以及辨认笔录等;
2、证人曾某某、叶某某的证词;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家贵
检察官助理: 周厚华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被羁押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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