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 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汽车总站大门口附近向购毒人员尹某某贩卖毒品300元,获得辛苦费200元。毒品交易完成后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扣押到被告人林某某的毒品1小包,经称重净重0.5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2、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等书证;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7、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黄清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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