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87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捕前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13年4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9日下午,吸毒人员薛某某(已行政处罚)联系被告人林某某让其帮忙购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给林某某500元。林某某随后通过其上线“老三”(身份不详)购买约0.7克冰毒,留下约0.2克冰毒自己吸食,将剩下0.5克冰毒交给薛某某。
2.林某某在“老三”(身份不详)手里以每克750元人民币买到2.5克冰毒。2019年9月16日,薛某某联系林某某购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给林某某500元,林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薛某某约0.4克冰毒,获利200元人民币。
公安机关在林某某的卡车内查获毒品1.9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该毒品已被公安机关罚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罚没物品清单;
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搜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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