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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起诉书(〔2020〕33号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某某镇谭某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南某村某某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02,被告人林某某与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某某路某某烧烤吧吃夜宵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与在隔壁桌吃夜宵的被害人彭某某因争风扇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林某某用啤酒罐砸向被害人彭某某的头部,双方的争执进一步升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被害人彭某某,却砸中了在彭某某旁边的被害人玉某某。经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玉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案发当天凌晨5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东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犯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彭某某、玉某某的陈述;

4.证人叶某某、陈某某、袁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5.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到案经过补充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证据保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辨认材料、现场检验检查工作记录;

7.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公(司)鉴(活)字(2019)09019号鉴定书、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公(司)鉴(活)字(2019)09020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社会秩序,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只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蓝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被害人无附带民事诉讼。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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