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308号
被告人林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霖磐镇。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1月20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6月5日被原揭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11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7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月13日、7月16日的中午12时多,被告人林某在其位于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霖磐镇的一房子,先后三次容留林某南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林某在被采取行政拘留的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林某南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延藩
检察官助理:谢炜博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块、《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3.扣押的作案工具“冰壶”壹个建议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