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以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月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月1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经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以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月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5年2月1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经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以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丁,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经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以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2月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等人,在2013年上半年期间,多次使用小型货柜车和方向盘式手扶拖拉机,采取秘密方法窃取被害人赖某某堆放在英德市东华镇东水村委会石场空地上的木材(桉树),以及丰产林公司种植在英德市横石水镇新星村委会凹背岭的桉树,然后卖给英德市横石水镇俊兴木材加工厂。
根据公安机关调取英德市横石水镇俊兴木材加工厂的监控视频显示,上述被告人分别于2013年4月7日、8日、10日在该木材加工厂销售他们盗窃得来的木材(桉树)。
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丁、林某丙等人于2013年4月7日、8日、10日盗窃桉树木材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为2013年4月7日、8日、10日的木材市场收购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元整(¥10900.00元)。
经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鉴定意见为:英德市横石水镇凹背岭山被砍伐林木总株树为56株,总蓄积为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的《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赖某某陈述;
3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及光盘1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