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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林某乙偷越国(边)境案起诉书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住连城县**镇**村**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绰号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住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到达耿马自治县孟定镇,欲偷渡前往缅甸。2020年5月25日下午,林某甲、林某乙乘车前往中缅边境实施偷渡时在孟定镇香椿箐中缅国境线附近被防疫卡点民兵查获,后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

林某甲、林某乙返回孟定后,于2020年6月2日凌晨再次乘坐车辆前往中缅边境实施偷渡,其乘坐车辆行驶至孟定镇大水井村中缅国境线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活动轨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李华斌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违反国家边境管理制度,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林某乙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仁俊

  2020年1118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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