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汉族,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2********,高中文化,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现住址:阳江市江城区**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林某甲驾驶粤QEV****号小型轿车沿阳江市江城区**大道南往北方向行驶,于当天16时50分许行驶至**大道Y**路口路段超越前方同向由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粤QR****号二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吴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3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市公交认字第4417011202000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甲林某甲驾驶机动车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2020年5月26日林某甲经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28日林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12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林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现场图片。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丹
2020年6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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