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现住武冈市**二期**栋**单元**室。因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于2018年7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武冈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7日退补,武冈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延长至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的父亲林某乙因年老体弱、无耕种能力,于是将其名下的0.49亩水田(一块为0.2亩,一块为0.22亩,一块为0.07亩)给予林某甲耕种。后这0.49亩水田在修建村道、清法公路时被征用,因征地补偿问题,林某甲以反映四个诉求为由(一是已发放给原**村**组、**组(图班号A112)0.13亩土地补偿款应收回补偿给自己;二是2004-2008年的退耕还林补助应补偿给自己;三是2005-2007年3.16亩粮补应补偿给自己;四是原**村修建村道征用的0.56亩水田应由**村补偿给自己),自2015年9月开始进京上访。2017年3月武冈市**镇党委、政府组织多个部门实地走访调查,并对林某甲信访事项进行了书面答复。林某甲因不同意答复意见,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多次到北京上访,以继续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相要挟,向**镇人民政府索要了人民币5000元。期间,林某甲因在天安门地区非访,2018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9年8月6日武冈市信访局对林某甲信访事项举行了公开听证会,8月20日作出了听证结论。
2019年9月至11月,林某甲在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又到北京上访,以继续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相要挟,向**镇政府索要了人民币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日,林某甲进京非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管某某和**镇**村第一书记曾某某到北京对林某甲进行劝返,在上访人员收留中心林某甲索要1000元上访经费,否则就不回武冈,管某某通过电话向镇政府领导胡某某汇报后,迫于维稳压力,只好答应林某甲的无理要求,在得到管某某给的1000元现金后,林某甲才于9月6日和劝返人员一起离开北京回到武冈。
2.2019年11月10日,林某甲进京非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管某某和**村第一书记曾某某到北京对林某甲进行劝返,在上访人员收留中心林某甲同意回武冈,在前往火车站的路上,林某甲向管某某索要1000元现金,管某某说到车上再给,林某甲不同意并往回走,迫于维稳压力,只好答应林某甲的无理要求,在得到管某某给的1000元现金后,林某甲才于11月15日和劝返人员一起离开北京回到武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领条、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听证意见书、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邵阳市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进京非访、涉妨违法行为处理建议函及工作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唐某某、胡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无合理诉求的情况下,以继续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向**镇政府强行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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