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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敲诈勒索案起诉书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5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日9时许,林某丁(已判刑)因女友罗某某于2016年5月1日晚上在被害人黄某某的出租屋留宿,怀疑罗某某与黄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用罗某某的QQ账号约被害人黄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镇**红绿灯附近路边见面。接着,林某丁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林某甲到场,林某甲又打电话叫了林某丙(另案处理)到场。随后,林某丁及林某甲、林某丙、罗某某去到上述约定地点。当日14时许,黄某某驾驶一辆桂J9V****号男装摩托车去到上述约定地点,林某丁拉着黄某某的摩托车车尾架,不让黄某某离开,摩托车被推翻在地。林某丁等人质问黄某某有无与罗某某发生性关系,黄某某否认,林某甲提出要黄某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林某丁默许,但黄某某称自己没钱,在黄某某打电话筹款的过程中,因害怕黄某某叫人过来帮忙,林某甲与林某丁一同抢走黄某某的手机,双方在争持过程中致黄某某手机屏幕损坏,并由林某甲控制住该手机。

随后,被告人林某甲问被害人黄某某身上有无银行卡,黄某某称卡内只有200元,林某甲提出要到银行查询是否属实。后林某甲驾驶上述摩托车搭载黄某某,林某丁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搭载罗某某、林某丙一起去到一中国**银行柜员机,经查询黄某某的银行卡内确实只有200多元。接着,林某丁打电话叫谢某某到场。至15时许,因黄某某无法筹到5000元,林某甲提出要扣留黄某某的摩托车及机动车行驶证,待其筹到5000元再将摩托车和行驶证归还。后林某甲搭载黄某某、谢某某,林某丁搭载罗某某和林某丙,一起去到蔡某某位于顺德区**镇的**摩托车店,林某甲、林某丁向蔡某某询问上述摩托车能否办理过户,但蔡某某称该车是广西车牌,不能在顺德过户。林某甲提出将黄某某的摩托车和手机押在林某丁处,叫黄某某拿5000元赎回,并将林某丁的手机号码写在纸上交给黄某某,随后林某丁等人驾驶被害人黄某某的摩托车离开现场。

2016年5月3日凌晨零时许,林某丁打电话告知被害人黄某某,其将黄某某的摩托车(行驶证及手机在该车内)停放在顺德区**镇**广场停车场,叫黄某某自行取回。随后,黄某某自行在上址取回自己的全部财物。

2020年5月1日零时许,中山市公安局**分局民警在**市**镇**宾馆*号房抓获被告人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璘

                            202081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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