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路**屋**。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10日被翁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林某甲驾驶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林某乙、马某某(未成年人)、徐某某(未成年人)、王某某(未成人)等人由英德市横石水镇去到英德市东华镇光辉路口向一名男子(身份信息不详)购买毒品“K粉”。购买毒品后,在返回英德市横石水镇途中,被告人林某甲在其驾驶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容留林某乙、马某某(未成年人)、徐某某(未成年人)、王某某(未成人)等人吸食毒品“K粉”。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1辆;
2.书证: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林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音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其车上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望权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5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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