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8〕50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道**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月**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8年8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林某乙拖欠被告人林某甲、郑某某(在逃)的钱,林某甲一直向林某乙进行追债未果。

2018年6月8日17时某某,林某甲伙同郑某某去到林某乙的住宅向林某乙追讨债务,林某乙不在家中,于是林某甲和郑某某威胁林某乙的父亲林某丙和母亲吴某某,并随意打砸林某乙住宅内的的电饭煲、电风扇、电水壶等物品。

2018年6月9日17时某某,林某甲伙同郑某某携带红油漆去到林某乙的住宅往大门以及墙壁泼洒油漆。

2018年7月9日17时某某,林某甲再次到林某乙的住宅,后与林某乙的父母发生争吵,随即林某甲打坏住宅内一张塑料椅。

经认定,林某丙住宅被毁财物价格为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毁坏林某丙财物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观水

2018年11月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