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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诈骗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1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谎称可以快速报考汽车驾驶证,骗取了怀集县的林某乙8000元(人民币,下同)、林某丙8000元、林某丁3000元。后又以政策不稳定无法快速预约考试为由逃避三人的追问,并将上述款项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的父亲代为向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退还了19000元,并取得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的家属已代为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锡铭

检察官助理:张秀华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1*******。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页。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笔录复印件2页。4.《量刑建议书》4份。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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