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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非法经营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一部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2月3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10月,被不起诉林某甲在湖南省通过一名长途运输司机(未查实身份)介绍,以90000元人民币价格购买了1900多箱不同型号的烟花爆竹,并将购买的爆竹储存在湛江市**区**村东侧**的两间仓库内进行无证销售,同时招聘违法人林某乙(行政处罚十五天)负责使用粤***货车运输爆竹给买家。同年12月26日,违法人林某乙运输248箱不同型号爆竹物到遂溪县**镇**市场贩卖给买家梁某甲时被遂溪县公安局民警查处归案。次日,遂溪县公安局民警在湛江市**区**村东侧***的两间仓库内扣押被不起诉林某甲余下的1292箱不同型号的爆炸物。经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证中心对2019年12月26日遂溪县公安局扣押的爆竹进行价格认定为20288元人民币,对2019年12月27日遂溪县公安局扣押的爆竹进行价格认定为117521元,总价格认定为137809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扣押的烟花爆竹、车辆由遂溪县公安局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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