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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霞故意毁坏财物案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霞,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1********,汉族,初中,无业,广东省揭阳市人,住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霞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霞与林某浩于2011年6月17日结婚,2018年5、6月份开始分居(2019年10月11日离婚),因林某霞要看望其孩子遭到拒绝,故于2019年3月28日14时多,林某霞窜至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林某浩的父亲林某泉经营的“烟茶酒”店门口,见该店的玻璃门锁上,遂在地上捡起砖头砸毁玻璃门,后进入店内继续用砖头对货柜上的烟、酒等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林某泉被毁坏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935.16元,具体如下:

玻璃门钢化玻璃3块、货架玻璃1块(共价值人民币737元);蜂蜜9瓶(共价值人民币1080元);奔富蔻兰山西拉子赤霞珠红葡萄酒(奔2)5瓶(共价值人民币775元);AUSSIERES(百特)葡萄酒1瓶(价值人民币90元);江小白(大)白酒3瓶(共价值人民币180元);江小白(中)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35元);贵州茅台酒和酱香型白酒(情比金贵)(茅台情)1瓶(价值人民币640元);金东粮液1瓶(价值人民币215元);贵州习酒(习酒52°)2瓶(共价值人民币190元);黄金酒1瓶(价值人民币115元);孔府家酒1瓶(价值人民币15元);古绵纯1瓶(价值人民币48元);52度东方喜炮酒吉祥红1瓶(价值人民币48元);洋酒蓝带(1.5南)1瓶(价值人民币950元);洋酒法国廊酒1瓶(价值人民币580元);糯米酒二缸(价值无法鉴定);双喜(经典工坊)1条(价值人民币143.28元);记忆黄山1条(价值人民币143.28元);青五叶神1条(价值人民币143.28元);软白沙1条(价值人民币143.28元);三代白沙1条(价值人民币143.28元);细贵烟(跨越)2条(共价值人民币286.56元);软红玫王(蓝色)1条(价值人民币143.28元);特喜(盒01)1条(价值人民币143.28元);中钓鱼台1条(价值人民币143.28元);淡香黄鹤楼1条(价值人民币143.28元);软中华(三头)3条(共价值人民币429.84元);红利群2条(共价值人民币286.56元);珍品云烟1条(价值人民币143.28元);红七匹狼1条(价值人民币143.28元);红五叶神1条(价值人民币143.28元);国喜天下(细支)1条(价值人民币143.28元);红方印黄山(小红方印)2条(共价值人民币286.56元)。

经查,2018年7月13日林某泉一家已分家,林某泉经营的“烟茶酒”店的财产系林某泉夫妻所有,盈亏由林某泉夫妻负责,其儿子没有股份。

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霞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书面要求检察机关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林某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本案属亲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2)、被不起诉人林某霞属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3)、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林某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林某泉人民币9000元,林某泉对林某霞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林某霞的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12、13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霞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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