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林某香,曾用名:林某兵,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81980********,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住贵州省锦屏县。无前科。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林某香在揭阳市产业园月城镇一小卖部门口利用扑克牌设“三公”赌摊供人赌博,赌注最少是50元起,赔率是2倍至6倍不等,参赌人员为10人左右,至2020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香及参赌人员黄某平、李某芝(均已作行政处罚处理),扣押到扑克牌一副及赌资人民币3126元。另外,被告人林某香还在该地点设赌四次,其中与一外号叫“老阔”(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的男子合伙设赌二次、与“阿仲”(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合伙设赌一次、与一江西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设赌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 周少乐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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