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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树英与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树英,女,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郝光辉,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程。
  第三人:林宇,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桔路XXX号金山湾B地块57座207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杰,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树英与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林树英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林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树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443.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221.92元,由原告林树英负担。
  

审判员:王巍琦

书记员:王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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