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树英,女,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郝光辉,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程。
第三人:林宇,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桔路XXX号金山湾B地块57座207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杰,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树英与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林树英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林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树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443.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221.92元,由原告林树英负担。
审判员:王巍琦
书记员:王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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