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
张电
王金娟(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林某某
马国微(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河屯林业局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河屯林业局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
委托代理人王金娟,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代理人马国微,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某某、张电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5)山林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林某某、张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娟,被上诉人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国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5)山林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5)山林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颖
审判员:任丰
审判员:黄大可
书记员:杨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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