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森,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上海阖木堂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森与被告上海阖木堂食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林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力涛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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