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永鹏,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佑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卢媛媛,女,1985年6月16日生,满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林永鹏与被申请人卢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67423号民事裁定,被申请人卢媛媛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恒嘉花园XXX号XXX室的房屋已于2018年9月13日办理轮后查封手续。申请人林永鹏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永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市嘉定区恒嘉花园XXX号XXX室房屋的轮后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卫凌云
书记员: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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