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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章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昀,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章某、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章某、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户籍地均在浙江省温岭市,本案应由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属于接受货币一方,故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现原告、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位于青浦区华新镇,属于本法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章某、张某某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章某、张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晶

书记员:王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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