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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祥与庄某某、林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张健,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林某祥与被告庄某某、林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林某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未按期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某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  燕

书记员:谢嫣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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