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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贤与胡启听、阮昭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淑贤,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周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启听,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阮昭彩,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方,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坷,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淑贤与被告胡启听、阮昭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林淑贤诉称,林淑贤与胡启听系同学关系。2010年,双方口头约定借款4,000,000元,利息最低10%,未约定借期。嗣后,林淑贤多次转账给胡启听共计4,000,000元。虽经多次催讨,胡启听至今未归还欠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故两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林淑贤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胡启听、阮昭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委托投资关系,林淑贤系投资人,接受投资的一方系案外人,而非胡启听。2017年3月,林淑贤曾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胡启听出具的投资款收条作为证据,经瑞安市人民法院释明,林淑贤变更诉请,要求胡启听返还委托投资款4,000,000元,后又撤回起诉。林淑贤投资房地产后,已经接受了房地产公司的投资返还款,现再次起诉,要求重复支付,涉嫌虚假诉讼。双方之间系委托关系,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位于瑞安市,故要求本案移送至瑞安市人民法院。
  经审查,林淑贤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主张与胡启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2017年3月林淑贤曾就此纠纷诉至瑞安市人民法院,并提供胡启听于2010年11月18日出具的收条,其中载明:收到林淑贤投资山东文登步行街建设项目4,000,000元,收益分配按投入资金比例获取,项目完工后投资本金及利润全部返回给投资人。经瑞安市人民法院释明,林淑贤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胡启听返还委托投资款4,000,000元及利息,后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林淑贤仅有资金往来证明,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而收条载明该款的性质为投资款,故本案不应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胡启听、阮昭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鲁檬

书记员:卢哲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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