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XXX号花旗集团大厦17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XXX-XXX号127。
法定代表人:李卫华。
被申请人:林潮,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
被申请人:赖微微,女,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
被申请人:黄力科,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
被申请人:许丽娜,女,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
被申请人:广州盈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XXX号合润广场30楼3001、3002、3003、3004、3005、3006、3017、3018房。
法定代表人:林潮。
被申请人:陈益灿,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李卫华,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
原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潮、赖微微、黄力科、许丽娜、广州盈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益灿、李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益灿所持有的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50%股权、被申请人李卫华所持有的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50%股权,并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潮、黄力科、赖微微、许丽娜、广州盈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共计人民币XXXXXXXXX.7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函,提供了人民币XXXXXXXXX.79元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益灿所持有的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50%股权、冻结被申请人李卫华所持有的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50%股权,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潮、黄力科、赖微微、许丽娜、广州盈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共计人民币XXXXXXXXX.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晓东
书记员:孙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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