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燕玉,女,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晓晨,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昂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董事长。
原告林燕玉与被告上海昂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立案。原告林燕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燕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文华
书记员: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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