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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琴、董文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XXX号XXX楼E座。
  负责人:黎媛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星,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君,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玉琴,女,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董文力,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林玉琴、董文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曾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林玉琴、董文力名下银行存款275,825.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已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林玉琴中国农业银行平阳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号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董文力工商银行浙江省温州业务处理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账号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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