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佳,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上海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甄亚丽
书记员:冯小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