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琪,女,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裕民,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于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女。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楼、XXX楼。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原告林琪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0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林琪负担。
审判员:钱佳妹
书记员:刘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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