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林琪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琪,女,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裕民,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于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女。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楼、XXX楼。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原告林琪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0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林琪负担。

审判员:钱佳妹

书记员:刘强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