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非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明,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王宝华,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卫星,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鼎,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犇,上海市锦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林琳与被申请人孙明、王宝华、第三人李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17755号民事裁定书,对孙明、王宝华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对本案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现林琳申请解除对孙明、王宝华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孙明、王宝华名下价值11,556,3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华 爱
书记员:陈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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