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秀梅,女,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迅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翼。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梅与被告上海迅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尹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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