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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绳康、林玮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绳康,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玮,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再审申请人林绳康、林玮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绳康、林玮申请再审称,林绳康、林玮与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周颖之间存在可以形成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系诉讼相对人;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周颖对案涉争议仲裁的解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周颖侵权行为与林绳康、林玮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周颖明知其行为会直接造成林绳康、林玮财产损失的后果,仍故意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林绳康、林玮因民事权益被侵害而要求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周颖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林绳康、林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绳康、林玮因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与案外人宋1、宋2、宋某3在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周颖律师、邬旭炜律师系该案案外人聘某的仲裁代理人。据此,林绳康、林玮与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周颖之间不存在可以形成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裁定对林绳康、林玮的起诉,不予受理,于法不悖。林绳康、林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绳康、林玮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刘  华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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