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维琴,女,195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超,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竹坤,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强,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嘉善佳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严国祥,负责人。
原告林维琴诉被告张志强、嘉善佳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志强、嘉善佳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静美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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