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林维琴与嘉善佳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维琴,女,195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超,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竹坤,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强,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嘉善佳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严国祥,负责人。
  原告林维琴诉被告张志强、嘉善佳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志强、嘉善佳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静美

书记员:黄  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