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闸北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郭浩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蓓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美娥,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391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林美娥名下银行存款186,180.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上海闸北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上述被申请人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林美娥名下银行存款186,180.69元的冻结和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鲍陶然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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