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缪亚华,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辽源新村XXX号下,现住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思,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羽,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闽江支路XXX号武夷花园3幢2单元1703室.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万米兰,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缪亚华与被申请人林羽、万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缪亚华申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1798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林羽、万米兰银行存款2,491,66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查封缪亚华名下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347.349号底层房产。2020年5月23日,申请人缪亚华以本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且该判决已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缪亚华名下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347.349号底层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缪亚华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缪亚华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347.349号底层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文锦
书记员:纪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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