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腾,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林沛锜,男,200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林腾,男,系林沛锜父亲。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滔滔,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臻,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宏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坚,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腾、林沛锜与被告张臻、上海腾宏物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院受理的(2018)沪0112民初875号原告张臻与被告林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需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而该案由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判决,后被告林腾不服本院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现该案上诉仍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原告张臻与被告林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处于上诉审理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杨亦兵
书记员: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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