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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上海宗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宗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本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加爱,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与被告上海宗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林某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2日工资1,273元;2、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进入被告处,从事服装设计师助理一职,薪资为税后3,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原告申请离职,工资未结清。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原告未举证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经营地在本院辖区,而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为上海市金山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姚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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