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蓓娣,女,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尧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家梅,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盛(系被告陈家梅丈夫),住同被告陈家梅。
被告:徐毛头,女,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林蓓娣与被告陈家梅、徐毛头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林蓓娣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蓓娣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蓓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67元,减半收取计3,433.50元,由原告林蓓娣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钱伟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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