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贤明,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高飞,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早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一凡,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怡迪,女,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桢,男。
原告林贤明与被告上海早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怡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佩华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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