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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贤明与上海早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贤明,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高飞,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早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一凡,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怡迪,女,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桢,男。
  原告林贤明与被告上海早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怡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佩华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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