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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超、邱某某等2人盗窃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11号

  被告人林超(自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2009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1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县**乡**村**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超、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林超、邱某甲驾驶摩托车去去到广州市番禺区**镇**大道**号**厂时,由林超进入厂区,与邱某甲一起将厂区内废旧电缆共500斤(无法核价)盗走以1450元变卖。

2.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林超、邱某甲来到佛山市顺德区**镇寻找盗窃作案目标。至5月1日凌晨,两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住宅外,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为粤XGY****的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643元)盗走。由于该车被锁车头锁,两人将车搬离距案发地点240米的路边,企图接线打火但没有成功。于是两人弃车逃离现场。

破案后,被盗车辆已经被起回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7日,民警根据线索在广州市番禺区**路犯抓获被告人邱某甲;同日,在广州市番禺区**街**巷**号对开路段抓获被告人林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林超、邱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超、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超、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超、邱某甲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超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  伟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超、邱某甲被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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