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超,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宝,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雪明,男,194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超与被告唐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20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2,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借款2,200,000元,借款利率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同年6月6日,原告将2,200,000元借款转入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后,被告于2018年6月1日归还利息200,000元,后未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雪明应于2018年12月20日前归还原告林超借款2,200,000元;
二、若被告唐雪明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则被告唐雪明应另行支付原告林超利息748,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被告唐雪明负担(此款应于2018年12月20日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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