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林某与余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珅勇,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
  被告: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林某与被告余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刘  鑫

书记员:张俊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