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珅勇,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
被告: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林某与被告余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刘 鑫
书记员:张俊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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