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金木,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召峰,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金木诉被申请人顾召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顾召峰的银行存款315,334元(人民币,下同)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顾召峰的银行存款315,334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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