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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钢辉与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钢辉,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俪雯,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
  原告林钢辉诉被告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林钢辉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钢辉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钢辉负担。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吴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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