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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银与刘敬云、徐静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银。
  被告:刘敬云。
  被告:徐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上海华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银与被告刘敬云、被告徐静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林银于2018年12月18日因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林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银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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