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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锦霞与费明、庄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锦霞,女,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晨炜,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明,男,199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庄青,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赵军,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尖山镇百步村4组29号。
  第三人:廖必玉,女,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林锦霞与被告费明、庄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追加赵军、廖必玉为本案第三人。原告林锦霞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锦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锦霞负担(已付)。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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