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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镇火与潘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林镇火,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尔,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海勇,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林镇火与被告潘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镇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海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镇火诉称,2016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7年1月20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因被告未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被告潘海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工程周转,于2017年4月30日归还。
  审理中原告提供交易明细及对账单,证明2016年曾多次向被告转账钱款,被告曾欠原告货款。原告表示2016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故于2017年1月20日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之前所写的借条已归还被告。
  以上事实,有借条、交易明细、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所欠的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海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镇火借款30万元;
  二、被告潘海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镇火借款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潘海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月萍

书记员:戴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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