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青,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清,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原告林青与被告王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青担。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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