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飞飞,女,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琴,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施建峰。
原告林飞飞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林飞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飞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晓晖
书记员:李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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