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兆罡,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志某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杰,男。
第三人:于艳芝,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沈阳路XXX号XXX号楼301户。
第三人:柳晓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沈阳路XXX号XXX号楼301户。
原告林某与被告上海志某工贸有限公司公司、第三人于艳芝、第三人柳晓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诉。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张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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